第十六条

有效

供热单位应当履行供热用热合同约定的供热义务。集中供热期居民热用户全天室内温度不得低于十八摄氏度;非居民热用户室内温度由供热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对供热期、室内温度有特殊要求的,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