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回族自治州供热用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服务与管理第十六条有效供热单位应当履行供热用热合同约定的供热义务。集中供热期居民热用户全天室内温度不得低于十八摄氏度;非居民热用户室内温度由供热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对供热期、室内温度有特殊要求的,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