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自治州集中供热期为每年10月22日零时至次年4月5日二十四时。居民热用户交纳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的用热费用,每年10月22日至10月31日和次年4月1日至4月5日的用热费用由县(市)财政列支。州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如遇极端天气,需要提前或者推迟供热时间,由县(市)人民政府做适当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非居民热用户按照集中供热期交纳用热费用。

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