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保护和管理地热水、矿泉水资源。
勘查地热水、矿泉水资源,应当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勘查许可证,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开采已探明的地热水、矿泉水资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
取用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地热水、矿泉水,不得转供或者擅自改变用途。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