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第二章 文物管理体制和经费第九条有效文物经费(包括保护、管理、调查、研究、发掘、出版、宣传、征购、文物复制、奖励等项目),应列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文物维修费根据需要从每年城市维护建设费中列支。文物经费由文物主管部门管理和使用,不准挪作它用。文物保护单位的参观游览场所(归宗教部门管理的文物单位除外),其门票收入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交市、县文物主管部门,作为文物保护管理和维修费用的补充。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3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