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文物经费(包括保护、管理、调查、研究、发掘、出版、宣传、征购、文物复制、奖励等项目),应列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文物维修费根据需要从每年城市维护建设费中列支。
文物经费由文物主管部门管理和使用,不准挪作它用。
文物保护单位的参观游览场所(归宗教部门管理的文物单位除外),其门票收入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交市、县文物主管部门,作为文物保护管理和维修费用的补充。
Local Regulations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3,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