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文物事业单位是保护、研究、宣传文物的业务机构,并根据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进行委托范围内的文物行政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