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文物管理局主管本市的文物工作,负责文物的管理、保护、宣传和鉴定评审工作,保障各项文物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