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以盗窃罪论处:

(一)盗窃馆藏或私人收藏文物的;

(二)盗窃古墓葬、古文化遗址的;

(三)私分、私留施工、生产中出土的文物的。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