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外地文物部门来本市境内收购文物、古旧图书、名人书画,须经本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外运文物,要经市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开具证明,方可运出本市。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