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地下、水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等,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属国家所有。

国家机关、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收藏的文物,属国家所有。

宗教部门管理使用的文物及文物保护单位归国家所有。

属于集体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传世文物,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护、管理文物的规定。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