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第四章 考古调查与发掘第二十六条有效为配合基本建设或生产建设工程的文物调查、勘探和考古发掘等经费,包括调查、勘探、发掘、整理、鉴定、修复、加固及设备折旧、运输、保管、文物搬迁等费用,以及工人工资、工作人员差旅费,统由建设工程的经营管理单位支付。因支付不及时,致使文物调查、勘探、发掘无法进行的,施工部门不得施工。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3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