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非经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特别许可,任何外国人(包括外国留学生、进修生等)或外国团体不得在本市境内进行考古调查、采集标本和发掘工作。未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开放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接待外国旅游团体和个人,如确有必要须经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开具证明,方可接待。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