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第四章 考古调查与发掘第二十四条有效非经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特别许可,任何外国人(包括外国留学生、进修生等)或外国团体不得在本市境内进行考古调查、采集标本和发掘工作。未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开放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接待外国旅游团体和个人,如确有必要须经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开具证明,方可接待。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3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