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对储水等相关设施进行一次清洗消毒,并建立清洗消毒档案。清洗消毒三日前在供水区域内发布公告,清洗消毒时邀请用户代表现场监督。清洗消毒后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对水质进行检测,并及时将检测结果在住宅小区的公示栏或者电梯等显著位置向用户公示。

住宅小区二次供水水质出现异常时,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方案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开展处置工作,确保水质安全。

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