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单位,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和二次供水运行管理单位。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