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邀请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可以邀请公民旁听。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