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一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邀请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可以邀请公民旁听。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