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交付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地方性法规,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交付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地方性法规,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