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和提出第二十四条有效交付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地方性法规,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交付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地方性法规,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