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地方立法应当坚持立法法确定的基本原则,防止不适当地强调地方和部门利益,避免不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法规、规章,应当从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得同上位法相抵触,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