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属于行政管理方面的法规,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进行解释,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常务委员会认为市人民政府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不适当的,应当责成市人民政府纠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