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七章 法规解释第七十七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属于行政管理方面的法规,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进行解释,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常务委员会认为市人民政府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不适当的,应当责成市人民政府纠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第七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