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五十八条有效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进行修改,并经主任会议决定提出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表决稿应当在交付全体会议表决前一天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