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进行修改,并经主任会议决定提出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表决稿应当在交付全体会议表决前一天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