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五十七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意见分歧较大,搁置审议满两年,或者因暂不交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终止审议,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必要时,主任会议也可以决定延期审议。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