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对各方面的意见进行收集整理,分送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并根据需要印发会议。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