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并修改后,将法规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在临汾人大网等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