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准备第十七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六个月内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在每年的第四季度编制下一年度立法计划,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本市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有关地方性法规的意见和项目建议。立法项目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包括下列内容:(一)法规案名称;(二)立法依据和目的;(三)需要解决的问题和采取的立法对策等内容。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