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和具体需要,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四方面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制定规章。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