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法律规定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涉及本市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应当由其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外的其他地方性法规;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但是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