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后,应当将法规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