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即交付表决,或者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提请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第二次审议与第一次审议,一般间隔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议或者审查意见的报告后,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主任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直接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后,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