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在主席团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不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