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绿色低碳发展第七十六条有效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等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产品、设备和设施。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优先采购和使用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产品和再生产品,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5日第七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