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保险企业开发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国家规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