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环境污染防治第六十八条有效鼓励和支持保险企业开发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国家规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5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