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对突出环境问题查处不力和群众反映强烈的事项,省人民政府可以挂牌督办。对重大环境违法案件,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挂牌督办。

挂牌督办情况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