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对未依法依规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的,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约谈相关地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约谈以及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