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五条有效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规划分区基础上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报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公布实施,并定期评估调整、动态更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作为区域开发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5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