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对相关部门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予以投诉、举报。

对采取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劝阻人、举报人、投诉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