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五十五条有效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活动产生的收入,扣除合理成本后归全体业主所有。经营收益的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经营收益由物业服务人代管的,应当单独列账,不得挪用或者侵占,并接受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自行管理的,应当接受业主和居(村)民委员会的监督。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4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