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五十四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公共秩序、消防、人防工程、房屋经营、建设工程质量、环境保护、园林绿化、特种设备安全、环境卫生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前款规定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布所负责的执法事项和联系方式,依法及时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4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