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建设单位可以邀请物业服务人提前介入,就住宅物业的规划设计方案、配套设施建设、工程质量、设备运行管理等事项,提出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建议。

建设单位应当邀请物业服务人参加竣工验收。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