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发生的物业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出售房屋交付之日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物业费用,由业主承担。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4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