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九条

有效

本条例有关术语的含义:

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包括营养强化剂。

食品相关产品,是指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是指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等集中零售市场)。

小食杂店,是指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六十平方米以下、从事食品零售的副食品店、小卖部、便利店等经营者,但是不包括连锁食品销售企业分支机构。

食品小作坊,是指具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生产规模较小、从业人员较少、生产条件简单的食品生产者,但是不包括食用农产品生产者。

食品摊贩,是指不在固定店铺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的食品经营者。

小餐饮,是指具有合法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六十平方米以下、经营规模较小、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餐饮服务的食品经营者,但是不包括餐饮连锁企业分支机构。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