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八条有效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七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