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有效

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终止生产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生产经营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申请注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实行备案管理的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申请注销备案信息。

实行备案管理的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由备案机关注销备案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