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五条有效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综合食品类别、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现场核查能力等因素,依法划分和调整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并向社会公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自行调整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实施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接受上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建立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工作衔接、议事协商等机制。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