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整合食品检验资源,建立协调统一的适应区域性检验需求的食品安全检验体系,实现资源共享,提高食品安全检验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国家级和省级食品安全重点实验室。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