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章 食品安全保障第五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整合食品检验资源,建立协调统一的适应区域性检验需求的食品安全检验体系,实现资源共享,提高食品安全检验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国家级和省级食品安全重点实验室。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