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省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及时制定、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或者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建议。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收集、汇总,并及时向省卫生健康部门通报。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知识的宣传,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时给予指导、解答。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