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不得少于二年。

入网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应当在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自建网站的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食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