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食品安全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把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健全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的工作机制,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政府属地管理责任与部门监管责任。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