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的贮存和运输,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以及本条例对食用农产品的生产、贮存、运输和农业投入品的使用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小餐饮除遵守《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之外,还应当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