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小食杂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设施以及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卫生防护设施,经营场所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二)生食与熟食经营区域分开,生鲜畜禽、水产品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

(三)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和售货工具;

(四)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五)不得从事食品现场制售活动,简单复热成品除外;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小食杂店实行备案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