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二条有效对就餐人数在五十人以下的单位食堂的食品安全管理,适用本省关于小餐饮的相关规定,依法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食堂除外。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