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外,还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一)以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制作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注水或者注入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禽、畜、水产动物肉类;
(三)省人民政府为防病和控制重大食品安全风险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禁止使用前款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作为原料,用于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